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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项目编号TR2023ZJ1000265    项目名称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阅读4268 次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   所在区域    底价(万元)    出让比例    交易类别  动态报价


项目名称

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挂牌价格

16188万元

标的概述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台信资产”拥有对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不良债权,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3320日,转让标的债权本金总额人民币247,713,041.34元、相应利息罚息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其中:截至基准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14,095,701.88 债权1债权4账面利息余额暂计至20221010日,债权5账面利息余额暂计至20221231。上述债权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或按标的债权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具体如下:

债权1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96,188,000.00元,利息为人民币46,200,060.95 利息暂计至20221010),债权本息为人民币142,388,060.95 元;

担保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商业地产,位于台州市爱华路18号新台州大厦,产权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括:1D区二层,建筑面积4027.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45.07平方米,最高额抵押6000万元;2D区三层,建筑面积4027.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45.07平方米,最高额抵押6040万元;3B区二层,建筑面积4885.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82.47平方米,最高额抵押2000万元(B区二层为第二顺位抵押,抵押物第一顺位为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债权抵押物)

涉诉情况:执行中。

债权2浙江爱华新台州大厦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6,000,00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8,319,193.66利息暂计至20221010),债权本息为人民币104,319,193.66元;

担保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商业地产,位于台州市爱华路18号新台州大厦,产权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为新台州大厦B区二层,建筑面积4885.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82.47平方米,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最高额抵押5000万元

涉诉情况:执行中。

债权3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6,385,418.52元,利息为人民币34,973,304.74 利息暂计至20221010),债权本息为人民币91,358,723.26元;

担保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新台州大厦B区第四层的房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802.93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8645万元

涉诉情况:执行中。

债权4台州市鑫宇贵金属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9,804,223.82元,利息为人民币27,031,459.43 利息暂计至20221010),债权本息为人民币56,835,683.25元;

担保人:台州市爱华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张万兵、王利民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四层1号、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四层2号、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四层5号、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四层6号、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四层7号、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四层8号房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864.05平方米,土地面积298.53平方米,最高额抵押3019万元

涉诉情况:执行中。

债权5浙江爱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9,335,399.00元,利息为人民币47,571,683.10 利息暂计至20221231),债权本息为人民币66,907,082.10元;

担保人: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新台州大厦A区二层房地产,建筑面积2121.70平方米,最高额抵押3182万元

  涉诉情况:执行中。

 

对受让方的要求

一、主要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16188万元。

2.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且已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款项;

受让方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合同订立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可转作部分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名称: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账号:1207021219200515067)。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2.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包括无贷款逾期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被执行记录、无犯罪记录等。

3.企业法人:工商年检须为正常状态,企业无大额贷款逾期记录、无重大诉讼记录、无重大被执行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4.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非法涉众募集资金(例如非法P2P及其他网贷融资)。

意向受让方资格在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产交所会同转让方审核确认。)

 

挂牌期限及其他事项

1.信息披露期:自2023331日(信息披露起始日)起至2023411日下午5时(信息披露截止日)共7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竞买人),信息披露终结。

3.关于本次转让标的,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1618.8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账号:1207021219200515067),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转让方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转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转让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人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二、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1、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交易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2、竞买人竞买标的债权所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 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让方为处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4. 鉴于转让方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转让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5.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竞买人在正式递交报名材料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债权转让公告及附件等有关文件。

 

其他事项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4、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二、违约责任: 1、受让方应在成交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产交所有权没收交易保证金且可将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2标的债权竞买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转让方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76-81855576/13566660196;

产交所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576-88685180


报名链接:https://www.zjpse.com/history/prjs/zhjy/detail/41932.html